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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狩猎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西侧,在禁猎期、禁猎区擅自以架设粘网的方式捕捉大山雀一只,黄喉鹀二只。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西侧,在禁猎期、禁猎区擅自以架设粘网的方式捕捉黄雀四只。经鉴定,黄雀、大山雀,黄喉鹀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号家中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野生鸟类及捕具均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鸟类照片及作案工具;2.书证: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函、野生动物接收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搜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 李  鹏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铁杆4根,粘网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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