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大封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16日经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武陟县大封镇住所出发,到孟州市王庙村抓壁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韩某甲逃离现场。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孟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清点,韩某甲共计非法猎捕壁虎317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捕获的317只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另查明,孟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通告,孟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均为禁猎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禁猎期,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捕获壁虎的照片;2.户籍证明、孟州市人民政府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头灯等禁用工具猎捕“三有”野生动物无蹼壁虎31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魏凯
检察官助理:陈雪青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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