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单独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村、****村山上、公路边荒地,骑摩托车,使用夜间强光照射后用猎狗抓捕等方法多次猎捕野兔50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兔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草兔。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定西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草兔50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