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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狩猎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12823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遂平县***镇***村,现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和卢某某商量一起逮兔子,后二人到韩某某家中拿了“电网”设备,到遂平县莲花湖农场。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0月07日23时许在遂平县莲花湖农场北地架设电网,韩某某和卢某某在旁边等待观察,共捕获野兔两只(全部死亡)。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收到举报后,到遂平县莲花湖农场北地对非法狩猎工具电网进行了查获,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经鉴定,两只野兔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电网照片、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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