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8〕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4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家东侧耕地内种植罂粟。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某所种罂粟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查获并铲除的罂粟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4.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左营派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鄄城县农业局出具的鉴定书;6.证人证言:王某某、
吴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该局左营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心如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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