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43********,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后,被告人韩某某在江苏省丰县**镇**村其家后的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韩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21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已年满75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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