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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38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乡**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各地卷烟价格市场差价,从湖南怀化、四川南充等地收购卷烟,非法贩卖给香烟经营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韩某某陆续在案发时间段非法向顺庆区驻春路经营户朱某甲销售卷烟,合计金额104795元。

2、韩某某陆续在案发时间段非法向顺庆区白土坝路一商行老板朱某乙、朱某丙销售卷烟,合计金额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从事烟草买卖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丽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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