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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冀州市**镇**村**号,住河北省故城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冀州市冀州区以每斤0.85元—1.2元的价格大量购进“环保油”(主要成份为甲醇),后韩某某自己及雇佣张某某(已判刑)等人通过主动上门推销或微信联系等方式以每斤0.95元—1.3元的价格向山东省武城县、夏津县、河北省故城县等区域内饭店销售“环保油”,涉案金额59万余元,去除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韩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经检验检测其销售的“环保油”含甲醇67.2%,二甲醇缩甲醛4.8%,水28%,开口闪点31℃,闭口闪点25℃,属于危险化学品。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韩某某退交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省故城县应急管理局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分析报告等鉴定意见;5.武城县公安局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奂芳

检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故城县**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3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查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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