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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 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日以8.5万元的价格从沧州市东光县**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29.48吨,欲放置于自己事先租用的位于献县**镇**村内的院子里对外销售。在该批化学品卸载过程中被献县应急管理局发现并对已卸载的5.08吨二氯甲烷及储存罐予以扣押。韩某某货款未支付,后将未卸载的24.4吨二氯甲烷退回**化工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储存罐、二氯甲烷等物证;

2收款收据、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购入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欲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文宣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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