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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烟花爆竹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及周边进行销售,经营数额为68000元,非法获利10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烟花爆竹14件、手机1部;

2.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穆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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