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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行医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4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3年9月30日被原如皋市卫生局决定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6月26日被原如皋市卫生局决定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7月18日被原如皋市卫生局决定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私宅内开展诊疗活动,于2016年5月27日被原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6年5月27日被原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后,仍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在其位于如皋市**镇**村**组**号的私宅内非法从事诊疗活动,2019年6月18日被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姚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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