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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3日,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雇佣工人擅自在平山县**镇**村西坡荒山(黑豆地洼)非法采矿大理石矿,将开采出来的大理石销售至平山县**镇胡某某经营的**石材厂,期间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账本复印件、承包合同等证据;

2.证人证言

证人霍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韩某某的讯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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