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3日,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雇佣工人擅自在平山县**镇**村西坡荒山(黑豆地洼)非法采矿大理石矿,将开采出来的大理石销售至平山县**镇胡某某经营的**石材厂,期间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账本复印件、承包合同等证据;
2.证人证言
证人霍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韩某某的讯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国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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