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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韩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住***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州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与王某某在自家小区楼下喝酒,期间韩某喝了两瓶啤酒,10时左右二人各自回家。被告人韩某于7月4日凌晨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新******号桑塔纳牌绿色出租车从***市***小区驶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号加气站附近,搭载乘客由南向北右转驶入S115线,沿S1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海路右转,沿西海路由北向南行驶,乘客在凉州户镇附近下车后,被告人韩某继续驾驶新******号桑塔纳牌绿色出租车行驶至凉州户镇农村信用社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交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6.7mg/lOOmL。后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并将被告人韩某带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7月4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0】法毒鉴字第QTJO4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新******号桑塔纳牌绿色出租车一辆;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峰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被取保候审,现居在***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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