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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滥伐林木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韩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韩某,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吴某、时某某位于**组****鱼塘塘埂上的杨树,于2018年12月1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工,砍伐林木,截止至2018年12月18日,共计砍伐杨树92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积蓄为38.98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实、政治面貌证明、确山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意见、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查;

3、鉴定意见;

4、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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