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职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庄**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村**楼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庄**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任某某、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任某某、孟某某经他人介绍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工程传销组织的会员,后积极发展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均为30余人,层级超过3层,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甲、任某某、孟某某和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任某某、孟某某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一定金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錾
检察员:李天峰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任某某、孟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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