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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刘某甲等4人寻衅滋事、盗伐林木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无证贩卖鞭炮,于2006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韩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甲为将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桥北侧青龙湾西侧河堤马道4.5亩潘庄村集体所有土地占为己用,产生将该土地所栽种柳树砍伐意图。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甲自己准备好油锯,临时召集刘某甲、肖某某、韩某乙帮其伐树。韩某甲事先到达现场,刘某甲、肖某某、韩某乙在明知该树木不是韩某甲所有的情况下仍帮助韩某甲砍伐树木。后韩某甲找到潘庄村村民杨某某以韩某甲出地、杨某某出钱的合作方式在韩某甲砍伐柳树地块栽种国槐至今。经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现场勘查,被韩某甲等人砍伐柳树共计58株,树木蓄积量为9.5094立方米,经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9.5094立方米柳树价值2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肖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韩某乙主动投案自首。韩某甲家属与运某某及潘庄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运某某损失,自愿将所侵占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国槐一并无偿归还潘庄村委会,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石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运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韩某乙在明知该树木不属于韩某甲所有情况下,仍然帮助其砍伐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韩某甲刑事责任,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刘某甲、肖某某、韩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韩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乙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鹏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韩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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