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襄汾县**号楼**单元**层**,襄汾县国税局工作人员,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山西省侯马市**巷**号,于2017年7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26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甲在其实际控制的襄汾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刘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3116811.94元,税额529858.02元,价税合计3646669.96元。案发后韩某乙(另案处理)退交税款25万元,刘某乙退还非法获利29276元。
在2015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韩某甲在其实际控制的襄汾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刘某甲虚假接受昌泰**有限公司的委托与曲沃县**焦化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韩某甲为此次煤炭购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金额6684862.18元,税额1369188.64元,价税合计805405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新文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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