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于2005年9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赌博,于2013年3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9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5年3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街**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小区**幢**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5年7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高垭口村三峡鱼庄附近一驾校内学习驾驶时,认为同车学员林某某插队练车,遂打了林某某一耳光,林某某的丈夫杨某甲上前找韩某甲理论时,韩某甲打了其面部一拳,致杨某甲面部受伤。
2014年左右的一天,柳某甲向被告人韩某甲和邹某某分别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后因柳某甲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韩某甲和邹某某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向柳某甲及柳某甲的父亲柳某乙催收债务。201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韩某甲和邹某某在岳池县东门外遇到柳某甲后,拉住柳某甲让其必须还钱才能离开,柳某甲迫于无奈让其前夫王某某拿了人民币5000元还给韩某甲,后柳某甲又出具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给邹某某,韩某甲等人收到钱和借条后柳某甲才得以离开。2017年5月24日的一天,韩某甲、邹某某等人到柳某乙在岳池县东门外经营的药房内催收柳某甲所欠债务,并与柳某乙夫妇发生争吵,在该药店内宣称柳某乙卖假药,柳某乙报警后经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现场调解后才离开,影响了药房的正常经营。
2015年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韩某甲借款2万元,月息5分,后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去至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岳池县**镇**小区**楼**号的家中,采取语言威胁、暴力等方式向李某某催收债务,并用锅铲将李某某右手中指打伤。
2016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与尹某某等人在岳池县紫光娱乐会所娱乐,尹某某误认为杨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等人是在岳池县紫光娱乐会所骚扰其女朋友的人,遂伙同被告人韩某甲和吴某甲等人对杨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实施殴打,致杨某乙三人受伤。
二、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4年初,被害人吕某某向被告人韩某甲借款2万元一直未还。2014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韩国烧烤”内吃饭时发现吕某某也在该店内吃饭,遂给韩某甲打电话叫其过来收账。随即韩某甲与其同车的邹某某、郑某某(已死亡)等人赶至韩国烧烤找吕某某还钱。因吕某某不承认欠韩某甲的钱,韩某甲就打了吕某某一耳光,随后两人发生打斗,郑某某不时上前帮韩某甲殴打吕某某,致吕某某受伤。2014年7月23日,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吕某某2014年6月6日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岳池县鸿运汽修厂因关修理厂大门的问题与汽修厂工人杨某丙、韩某乙、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韩某甲的母亲邓某某前来劝阻被打伤。后双方停止打斗,韩某甲因其母亲被打伤,遂电话邀约被告人陆某某和邹某某、郑某某(已死亡)等人帮忙打回来,陆某某在接到韩某甲电话后与邹某某等人乘坐一辆出租车赶到鸿运汽修厂帮忙。陆某某等人到达鸿运汽修厂后,韩某甲、陆某某等人与杨某丙、韩某乙、徐某某等人又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杨某丙、吴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7月29日,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丙2015年7月10日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乙2015年7月10日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为追收债务和在日常生活中,多次随意殴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为追收债务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打斗,致吕某某受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邀约被告人陆某某聚众斗殴,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等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被告人陆某某因前罪(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陆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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