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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村村西**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宋家庄镇**村农机站院**号,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乡**村**号,2012年4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犯罪嫌疑人韩某甲伙同吕某某、韩某乙在蔚县境内盗窃六起。其中韩某甲伙同吕某某、韩某乙盗窃二起,韩某甲伙同吕某某盗窃三起,韩某甲伙同韩某乙盗窃一起。

1、2020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来到蔚县**乡**村一处井房,撬开井房门,盗窃井房内铝电缆线38米,后卖到一废品收购站;经蔚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00元。

2、2020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吕某某来到蔚县**镇**村一处井房,撬开井房门,盗窃井房内铜电缆线12米,后卖到一废品收购站;经蔚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来到蔚县**镇**村一处井房,撬开井房门,盗窃井房内铜电缆线7.5米,后卖到一废品收购站;经蔚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5元。

4、2020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韩某甲、韩某乙来到蔚县**镇**村**山庄饭店,在该饭店的外墙上盗窃凯装电缆线100米,后卖到一废品收购站;经蔚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00元。

5、2020年2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吕某某来到蔚县**镇**村田地,撬开井房门,盗窃两处井房内铜电缆线21米和一个闸箱; 经蔚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25元。

6、2020月2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吕某某来到蔚县**镇**村,撬开井房门,盗窃两处井房内盗窃铜电缆6.1米和一条铁链; 经蔚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4.5元。

2020年4月15日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被盗电缆线进行价格鉴定,价值总计人民币9187元。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害人樊某某、邢某某、赵某某、袁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吕某某、韩某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甲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乙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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