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韩某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11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下午,临泉县**镇**行政村村民被告人韩某乙伙同被告人韩某甲煽动并提议毁坏安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铁质围栏等物品,并纠集韩某丙、韩某丁、熊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几十名村民将该公司的铁质网格状围栏及路灯、摄像头等物品损坏。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的价值共计101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丙、韩某丁、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8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换押证2份,光盘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