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污染环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环保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1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1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甲未经任何审批在**乡**村村西经营一家钢锉加工厂,被告人韩某乙(韩某甲的弟弟)在厂内负责生产加工。自2016年开始,该钢锉加工厂开始使用盐酸对钢锉进行除锈加工,截止2017年12月26日被环保部门查处时,该钢锉加工厂使用盐酸共计1170kg,将生产用的废酸液直接排到钢锉厂院内的渗坑里,经对该钢锉加工厂渗坑废水水样监测,PH值为0.02,属废酸液,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南和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韩某甲、王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盐酸重量测算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报告、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证明、电量明细表、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非法经营钢锉加工厂,将产生的废酸液污染物直接排放至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赵庆新

2019年4月24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乙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