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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等人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韩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6********,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丙(曾用名韩某丁),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55********,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6********,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戊(绰号“某某丁”),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欧某某、韩某戊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与韩某己(另案处理)经商议、去到藤县**镇**村**组**山山塘附近,用油锯、柴刀等工具盗伐了广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在此处(**村**林班**小班)的桉树,之后韩某己电话联系被告人欧某某运输木材。欧某某明知木材是盗伐所得,仍驾驶粤0*****1拖拉机将木材装运到**镇*木厂销售,获得卖木款人民币4984元。

2.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韩某戊与韩某己再次去到藤县**镇**村**组**山山塘附近,盗伐了广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在此处(**村**林班**小班)的桉树,盗伐所得的木材由欧某某用拖拉机装运到**镇*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得卖木款人民币6685元。

经鉴定,藤县**镇**村**林班**小班采伐尾叶桉蓄积量7立方米,出材量5立方米,**小班采伐尾叶桉蓄积量16立方米,出材量12立方米。

韩某甲、欧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戊、韩某己在案发后,赔偿了广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该公司对上述六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乙、韩某丙、欧某某、韩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欧某某、韩某戊、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欧某某、韩某戊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欧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戊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欧某某、韩某戊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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