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等4人盗窃、聚众斗殴等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书记,住该村**屯。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农民,住该村**屯。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农民,住该村**屯。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农民,住该村**屯。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崔某某、韩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犯罪

2018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与本村农户王某某电话发生口角后,约定时间到韩家窑屯韩某甲家斗殴,王某某的母亲邢某某知道儿子去打仗,怕儿子吃亏,随后赶到韩某甲家,韩某甲没有在家,而是电话约来韩某乙、崔某某等人到其家中殴打王某某。在韩某甲家,王某某没有找到韩某甲,在韩某甲家后门附近被赶到现场的韩某乙手持木方对王某某、邢某某进行殴打,随后,佟某某驾车拉着崔某某、武英红、杨某某、姜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崔某某、武某某继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及时赶到的村长于某某拉开,导致邢某某所受伤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肇州县公安局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肇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崔某某、韩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二、盗窃犯罪

2012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甲伙同韩某乙(已判刑)在采油八厂一矿102队3#计量间98-102#油井上盗窃原油,韩某乙被当场抓获。被盗原油2.5吨,原油净重1.9吨,价值人民币9524.7元。原油被采油八厂一矿回收。韩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被肇州县公安局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肇州县公安局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肇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乙、许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5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受雇于韩某丙(另案处理),到韩家窑屯南边信号铁塔下接到一辆悬挂黑A****1牌照的白色的拉运原油的解放货车,按照韩某丁的电话指挥,开车沿着韩家窑屯南至杏山的油田公路上往杏山方向走,刚走出六、七里地,车胎被扎,杨某某与韩某丁联系后,将车放在公路上,自己回家等信,该车辆被采油八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扣回,经回收,该车装有原油4.1吨,价值人民币8493.5元。

经侦查,2019年5月22日,肇州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肇州县新福乡乐业村将韩某甲抓获;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韩某乙被哈尔滨铁路局扎兰屯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原油及车辆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证明、回收原油证明等;

3.证人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原油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崔某某、韩某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非法所得的赃物,而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敬波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4份,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