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32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 非法侵宅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6月14日、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等人非法闯入被害人韩某丙家中,将被害人韩某丙、陈某某打伤,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之后又将南屋屋门砸坏,院内馒头框子掀翻,严重影响韩某丙家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韩某丙、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彭某某、韩某某、韩某甲的证言;4、书证:法医鉴定书、协议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王国红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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