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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黄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陶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告人黄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相约去佛山市三水区**镇**门口附近解决问题。期间,被告人韩某甲纠集被告人陶某某及孙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等人去至上述地点,相互持砖块、木棍进行打斗,并致被告人陶某某、黄某乙、黄某戊、黄某丁、黄某丙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戊、黄某丁、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戊、陶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韩某甲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韩某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陶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一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黄某甲、黄某戊、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丁、黄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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