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京N****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与通九路交叉口时,适有被害人毛某甲骑行自行车由西向东驶过,小型轿车右前角与自行车前轮左侧相撞,被害人毛某甲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逸。2019年10月23日,被害人毛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毛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证人毛某乙、柴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于某某、张某乙、韩某乙、韩某丙、杨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的证言,成分鉴定、车辆技术鉴定、车速鉴定、死因鉴定,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晓庆
检察官助理 李南璇
检察官助理 严婷婷
书 记 员 姜瀚林
2020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本案无赃、证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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