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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甲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S310线凤阳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S310线27km+880m处)时,撞到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2月27日,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乃伦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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