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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现住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豫******号红色“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54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路段,与行人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甲受伤。次日6时许,宋某乙发现受伤倒在路边的宋某甲并报警。2019年4月27日,宋某甲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甲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甲驾车驶离现场,于2019年5月28日至成武县**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张某某、韩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成武县**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步效民

检察官助理王荣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曹县**镇**庄**村**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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