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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公寓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章丘区石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河街与城东市场北路路口左转时,与沿石河街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韩某乙无证驾驶的鲁******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韩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乙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韩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主动报案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韩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马玉晓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8541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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