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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韩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且制动、灯光装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尾部左右两侧悬挂箩筐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文昌市锦山镇枋春村委会枋春村往文昌市罗豆农场市场方向行驶,5时许途经文昌市罗豆圩大众路煤气站前路段时,由于对向车道车辆灯光刺眼看不清路况下未减速慢行,致使该车右侧悬挂箩筐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当事人林某某,结果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林某某经送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1日死亡。

2019年6月24日,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系头部受到撞击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死。

2019年8月20日经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警情信息及受案登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韩某甲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挺

检察官助理:韩慧俊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摩托车1辆,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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