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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局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号现租住于娄底市娄星区**街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其伯父韩某乙从湖南省涟源市白马收费站上二广高速回湖南省娄底市,当日20时许到达娄底西收费站,在下高速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韩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42mg/100ml。

经讯问,韩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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