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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58********,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3月20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无证驾驶浙******号轻型货车从事旅客运输,沿曹县迎宾大道由东向南转弯行驶至曹县桑万路北丁字路口时,涉嫌有驾驶报废货运车辆并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核对,该货运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核载3人,实载2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韩某乙、都某某证言。3.被告人韩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改装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且无营运资格,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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