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2017年2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25分,被告人韩某甲酒后驾驶浙E9****小型轿车从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行驶至长兴画溪大道路段被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韩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抽血及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2.认罪认罚具结书;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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