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市**学校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胶宁高架路行驶至本市市南区莱芜**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韩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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