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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刑拘直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332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市**学校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户。201912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6202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胶宁高架路行驶至本市市南区莱芜****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韩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娟

20191225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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