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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雅居**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被告人韩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泉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颐尚上坡路段的010路灯杆处时,碰撞到该路段右侧的路灯杆,致车辆和路灯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3.2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韩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韩某甲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耀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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