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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受贿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江苏省苏州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楼**号,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号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韩某甲利用担任**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公司共享灾备系统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于2011年4月收受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黄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2020年7月22日,韩某甲主动到**纪检监察组投案自首。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韩某甲同志的聘任通知、党委会会议纪要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薛

检察官助理:徐嘉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调查卷宗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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