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捕前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街**号,个体。2019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7日至6月4日、2019年7月19日至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日,宁夏***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吴某某通过宁夏****公司工作人员荆某某认识被告人韩某甲,后吴某某和韩某甲商定由宁夏***化工有限公司给韩某甲运送原料,每吨运输价格70元。2018年12月3日至12月21日,宁夏***化工有限公司从宁东煤制油向宁夏**石化有限公司运送11车液蜡,共计349.96吨,向宁夏****有限公司运送12车石脑油,共计385.76吨。后宁夏****有限公司和宁夏**石化有限公司将运输费用支付给被告人韩某甲,韩某甲将收到的运输款用于网上赌博,并向宁夏***化工有限公司谎称收货单位暂未支付运输费用,共计诈骗金额为51497.6元。
2.2018年11月中旬,宁夏***物流公司**崔某某通过宁夏****有限公司销售员杨某某认识被告人韩某甲,后崔某某和韩某甲商定由宁夏***物流公司给韩某甲运送原料,每吨运输价格70元。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宁夏***物流公司向宁夏****公司运送35车化工原料,共计1300.6吨,向宁夏**石化有限公司运送4车化工原料,共计133.5吨,向西安运送一车原料,共计32.44吨。后宁夏****等三家公司将运输费用支付给被告人韩某甲,韩某甲将收到的运输款用于网上赌博,并向崔某某谎称收货单位暂未支付运输费用,共计诈骗金额为87746元。
3.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张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韩某甲。同年12月27日,张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向韩某甲分两次转入90万元订购六车夜蜡,于同年12月30日通过手机银行向韩某甲转账30万元订购两车柴油。被告人韩某甲在向张某甲提供两车夜蜡(总价值284840.6元)和两车柴油(总价值309798元)后以夜蜡紧缺为由未向张某甲供应剩余四车夜蜡,并将剩余60.5万元货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4.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加被害人牛某某为微信好友,后韩某甲分多次向牛某某购买柴油。2018年12月31日9时左右,韩某甲再次联系牛某某购买两车柴油,双方商定价格后,牛某某于当日约14时许安排两辆车到神华宁煤集团***公司东三门共装64.8吨柴油,后韩某甲伪造7张共计312336元的转账凭证发给牛某某。2019年1月1日早晨9时左右,被告人韩某甲再次联系牛某某购买一车柴油,后韩某甲向牛某某提供的冯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10825.7元,后又伪造一张3万元的跨行转账截图发给牛某某。
5.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宁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荆某某认识被告人韩某甲,后韩某甲多次在李某某处购买柴油。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再次联系李某某购买一车柴油,后韩某甲伪造一张15万元的转账成功截图发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交易凭证、过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荆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22.657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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