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6日、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1时多,被告人韩某甲用一枚一次性液体打火机点燃其位于平远县**镇**村自建房背后的旱地内割下的杂草堆,燃烧几分钟后,韩某甲见火势较小遂离开现场。之后,火势往周边的山林蔓延,韩某甲见状前去扑救山火未果,山火迅速往四周的山林燃烧。经县、镇二级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扑救,至次日14时多,山火才被完全扑灭。
经现场勘查,起火点位于平远县**镇**村**韩某甲屋后地坜内,起火原因系因焚烧杂草灰烬未经清理引燃地面可燃物,从而蔓延至附近山林发生森林火灾。
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84.84公顷(折合1272.64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4.44公顷(折合1266.64亩)。
2020年4月13日,韩某甲向平远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苗木款20000元人民币用于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童世福
(院印)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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