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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4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韩某甲到上思县叫安镇那荡村新村屯其责任山“山大”山清理杂草、杂木并准备炼山。5月4日18时许,韩某甲在未做好防护措施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杂木,后火源跑火蔓延至附近被害人常某某、韩某乙等人的林地,造成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鉴定,上思县叫安镇那荡村11林班、12林班(即“山大”山)有林地过火面积共8.9公顷(133.5亩)。

2020年5月5日,韩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韩某甲赔偿被害人常某某、韩某乙经济损失,常某某、韩某乙对韩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常某某、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法森林法规定,用火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东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817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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