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7日分案处理,分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3日上午,因三台县“时代外滩”项目停工,原承建方成都**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在将公司所属设施搬离“时代外滩”楼盘工地过程中,与被告人韩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当天中午,韩某甲按照韩某乙(另案处理)的授意,指使谢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三台县正和经典洗车场对面,对傅某某实施殴打,导致傅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傅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12月,被告人韩某甲在承建三台县“时代外滩”项目部分工程后,为索要工程款,联系、煽动其他施工班主封堵“时代外滩”小区大门。次日,韩某甲及其他班主带领各自工人共计数十人使用不锈钢栅栏封堵“时代外滩”小区大门约二天一夜,阻拦人员、车辆出入,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1月,因未获得工程款,被告人韩某甲联系、煽动其他班主封堵“时代外滩”小区大门。次日,韩某甲及其他班主带领各自工人共计数十人使用不锈钢栅栏封堵“时代外滩”小区大门约一天,阻拦人员、车辆出入,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4月,为索要工程款,被告人韩某甲联系、煽动其他班主封堵“时代外滩”小区大门。次日,韩某甲及其他班主带领各自工人共计数十人使用不锈钢栅栏封堵“时代外滩”小区大门约三天,阻拦人员、车辆出入。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启动紧急预案,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劝解、疏导,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多次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波
检察官:白朋明
检察官助理:陶源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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