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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1********,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凌晨,韩某丙(已判刑)与被害人覃某某因琐事在藤县**镇**KTV楼下发生争执。随后韩某丙纠集吴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现场,并通过微信叫被告人韩某甲将其放在藤县**镇**村**组其旧屋的枪支拿到现场准备打架。之后,韩某甲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去到韩某丙的旧屋,拿上放在里面的两把枪支和一把大砍刀来到**路口。随后韩某丙和吴某某各拿一把枪,韩某甲则手持大砍刀,对覃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在追打的过程中韩某丙向天开了一枪,后被在场双方的朋友阻拦,覃某某才乘机逃脱躲避,未被伤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追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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