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街**号。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甲多次随意殴打沂水县**街道**村工作人员、居民、村集体经济商户。
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第一起:2018年10月28日,在沂水县**街道**市场水房西边第二排西边,因在此处居住的郭某某嫌逢集摆摊影响其休息,韩某甲踹郭某某一脚。
第二起:2017年,在沂水县**街道**村**商城开会时,因嫌该商城商户齐某某的丈夫李某甲提前走,韩某甲打齐某某耳光。
第三起:2017年10月,在沂水县**街道**村**商城,因嫌商户李某乙不再续租,韩某甲打李某乙耳光。
第四起:2017年6月左右,在沂水县**街道**村刘某庚家门前,因刘某庚阻拦安装钢结构架子,韩某甲打刘某庚两耳光。
第五起:2017年4月,在沂水县**街道**村**商城,工作人员蒋某某到财务室内盖章时,因嫌蒋某某进入财务室,韩某甲打蒋某某两耳光。
第六起:2013年,在沂水县**商业大街,因嫌蒋某某值班不在岗,韩某甲用脚踹等方式殴打蒋某某。
第七起:2012年,在沂水县**村委办公室内,韩某甲无故用扇耳光、脚踹的方式对蒋某某进行殴打。
第八起:2009年9月30日,在沂水县**村委办公室内因嫌韩某乙上访,韩某甲以生气韩某乙与韩某乙的女儿争房子为借口,用扇耳光的方式殴打韩某乙。
第九起:2008年,在沂水县**村韩某甲家中,韩某甲用皮带抽、耳光扇、脚踹等方式对刘某辛、刘某壬二人进行殴打。
第十起:2008年7月,韩某甲的二姐夫黄某某与焦某甲的儿子焦某乙发生争执,韩某甲上门找焦某甲未果。后焦某甲带焦某乙到沂水县**村韩某甲家中道歉,在其家门口,韩某甲用扇耳光的方式对焦某甲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王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某、齐某某、李某乙、刘某庚、蒋某某、韩某乙、刘某辛、刘某壬、焦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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