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21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韩某甲和曾某甲、曾某乙、孙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赖某某、黄某某(后七人均已判刑)合伙在本市**镇开设赌场,聚集社会闲散人员,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韩某甲负责找场地、确定开赌时间、聘请“小胖”(另案处理)协助发牌抽水,曾某甲、曾某乙、孙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邀约赌客、充当门头等工作。韩某甲先后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租下**镇**村**房和**镇**村一新修的房子作为赌场,组织开赌8场次,截止至案发抽水约25000多元。2018年3月11日22时许,韩某甲等人再次在**镇**村**房开设赌场,邀集杨某某等二十几名社会人员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9月9日15时许,韩某甲主动到**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韩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韩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德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0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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