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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之**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韩某甲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潘岱村丁溪仔的家中,放置二张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查处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韩某甲以及参赌人员林某某等四人(均作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桌二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林某某、韩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自动麻将桌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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