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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抢劫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00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庄,因涉嫌抢劫罪于1994年3月11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韩某甲于2018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于2018年5月3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伙同唐某甲(已判刑)、邵某某(已判刑)、韩某乙(在逃)、黄某某(在逃)、唐某乙(在逃)经过预谋,由韩某乙到平舆县古槐镇三轮车停车点猎取作案目标,被告人韩某甲伙同唐某甲、邵某某、黄某某、唐某乙分别携带匕首、木棍等工具先后窜至玉皇庙乡大代庄村北平舆至射桥的公路旁守候。当晚七时许,韩某乙坐三轮经过此地时,故意要求停车,被告人韩某甲与唐某甲、邵某某等同伙随即围上三轮车,韩某乙说:车上有外地人带的有钱。邵某某、黄某某要挟三轮车司机将三轮车开往土路五十米处停下,邵某某持匕首看守三轮车司机,韩某甲伙同唐某甲、黄某某等人分别持匕首、木棍窜上三轮车对被害人胡某某、夏某某进行搜身,并将被害人胡某某、夏某某二人衣服割破,共抢劫现金二万七千三百余元。作案后,被告人韩某甲与唐某甲、邵某某等六人逃到黄某某家中,每人分赃四千五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明,提取笔录,领条,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对1.7重大抢劫案破案报告,对唐某甲等人重大抢劫一案的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越某某、袁某某、韩某丙、余某某、冯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唐某甲、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7月17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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