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镇**村**组**号,系神木**实际**,住神木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30日将案件指定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挪用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侦查查明: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由韩某甲、韩某乙(男,系韩某甲的叔伯哥哥)于2012年3月9日注册成立,韩某乙为法定代表人,持股20%,韩某甲持股80%。2016年7月15日,韩某甲为了逃避法院的民事执行案件,伪造股权给其亲戚李某某转让的相关材料,将其持有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变更到其亲戚李某某的名下,**实际**。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及财务由韩某甲负责,韩某甲利用其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19,798,903元挪用,归其个人使用。
1.2016年5月24日至9月21日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2016年5月24日上午10时,刘某某的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302710009******给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对公账户610501695204******转入500万元的保证金(分5笔,每笔100万元)。2016年5月24日11时,韩某甲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网银将500万元分10笔,每笔50万元,从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610501695204******全部转入韩某丙的个人建设银行账号62366841200******。2016年6月20日9时45分,高某甲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93076003******”给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610501695204******转入499万元项目保证金。当日10时,韩某甲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通过网银将499万元分10笔从公司的对公账户全部转入韩某丙的62366841200******账号。韩某丙系韩某甲的父亲,62366841200******银行卡由韩某甲使用。以上两笔保证金合计999万元,转到韩某丙的银行账户上后,由韩某甲支配使用。2016年5月24日至9月21日期间,韩某甲个人使用4,523,029元。
(1)2016年5月24日至9月15日,韩某丙的62366841200******银行账号给韩某甲的6个银行账号转款42笔共计1,644,560元,被韩某甲用于还房贷和信用卡。
(2)2016年6月7日至9月11日,韩某丙的62366841200******银行账号给韩某甲之妻王某某的6个银行账号转款14笔共计372,500元,用于还房贷、信用卡和个人。
(3)2016年6月30日至9月20日,韩某丙的62366841200******银行账号给公司出纳高某乙的银行账号转款3笔共计279,114元,其中给韩某甲取现金25000元,兑换外汇254,114元,用于韩某甲子女的留学费用。
(4)2016年6月20日至9月21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62366841200******给陈某某的银行账号转款8笔共计426,401元,用于偿还伊金霍洛旗蒙拓**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韩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贷款。
(5)2016年6月16日至9月18日,韩某丙的62366841200******银行账号给王某(系王某某的重户)的银行账户转款4笔共计56000元,用于还房贷。
(6)2016年6月20日至9月20日,韩某丙的62366841200******银行账号给韩某丁的6230202011******华夏银行账号转款8笔,共计328,000元,用于还款。
(7)2016年9月20日,韩某丙的62366841200******银行账号给给李慧的6217000460011******银行账号转款254,114元购买外汇,用于韩某甲子女的留学费用。
(8)2016年5月24日至9月9日,韩某丙的建设银行账号62366841200******给朱静的6228480018452******银行账号转款25笔,共计1,162,340元,用于偿还江某某给韩某甲的贷款。
2016年5月24日至9月21日间,韩某丙、韩某甲的儿子韩某丁等人的银行账号与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又相继有往来款,截至2016年9月21日,韩某甲共挪用资金4,098,903元,用于个人开支,未归还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
2.2017年7月22日至11月13日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22日、29日、30日、31日,杜某甲的建设银行账号62148802******给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610501695204******分别转入5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900万元共计3000万元的合作费用款。2017年7月22日、29日、30日,韩某甲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从公司对公账号给韩某丙62366841200******银行账号分别转入48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共计1080万元。2017年7月31日,韩某甲指使公司工作人员从公司对公账户给韩某丙的6228493076003******农业银行账号转款1800万元。总计给韩某丙转款2880万元。2017年7月22日至11月13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又给公司对公账号转回303万元。韩某甲将其中的1570万元挪用,归其个人使用。
(1)2017年8月1日,韩某丙的62366841200******建设银行账号给韩某丙的6228493076003******农业银行账号转款200万元,剩余的880万元全部被韩某甲挪用,归其个人使用。韩某丙的62366841200******建设银行账号的支出情况:
①2017年7月22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神木县**矿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610016951040******转款400万元,用于韩某甲投资煤矿所交纳的资源价款。
②2017年7月31日、8月18日,韩某丙银行账号给韩某丁的436742412111******建设银行账号分别转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用于韩某甲的个人开支。
③2017年7月29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韩某丁的6227000015930******银行账号转款5万元,用于韩某丁的个人开支。
④2017年7月24日、8月20日,韩某丙银行账号给韩某丁的6230202011******华夏银行账户分别转款82000元,共计164000元,用于还款。
⑤2017年7月29日、8月18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韩某丁的6222030200001******银行账号分别转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用于韩某丁的个人开支。
⑥2017年7月24日、8月22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陈某某的6229760080402******银行账号分别转款96000元,合计192000元,用于偿还伊金霍洛旗蒙拓**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韩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贷款。
⑦2017年7月24日、8月29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杜某乙的6227000460010******银行账号分别转款2万元、1万元,合计3万元,用于韩某甲的个人开支。
⑧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李某乙的6217000460012******银行账号转款27万元,兑换外币,用于韩某甲子女的留学费用。
⑨2017年7月30日、8月3日、9月2日、9月4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李某的4367424121100******建设银行账号转款6万元,用于韩某甲的个人开支。
⑩2017年9月2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马某甲(系马某乙的重户)的6212882610000******银行账号转款7万元,用于偿还韩某甲和马某乙的借款。
⑪2017年7月30日、31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号1540******分别转款100万元、10万元,共计110万元,用于给韩某丁购房。
⑫2017年8月1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彭某某的524011010******招商银行账号转款200万元,用于偿还彭某某给韩某甲的借款。
⑬2017年7月25日、8月11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王某某的0200025601023******、4367420011120******银行账号分别转款1.8万元、4.7万元合计6.5万元,用于偿还房贷。
⑭2017年8月2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温某某的6217000460012899241银行账号转款27万元,兑换外币,用于韩某甲子女的留学费用。
⑮2017年7月25日、8月25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账号9110597206******分别转款20万元,共计4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
⑯2017年8月11日,韩某甲使用韩某丙的银行卡在中国**医院**医学中心消费13274.81元 ,用于体检。
⑰2017年8月15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张某某的6222022610004470062银行账号转款5万元,用于偿还张某某给韩某甲的借款。
⑱2017年9月7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杨某某的6217000460012905675银行账号转款27万元,兑换外币,用于韩某甲子女的留学费用。
⑲2017年8月9日、9月6日,韩某丙的银行账号给朱某某的6228480018452119078农业银行账号转款2笔,共计72万元,用于偿还江某某给韩某甲的贷款。
(2)2017年8月24日,韩某丙的6228493076003104663农业银行账号给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号1540******转款70万元,用于给韩某丁购房。
(3)2017年8月22日、23日,韩某丙的6228493076003******⑱农业银行账号给韩某丙的6217370081500******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款2笔,共计1900万元,用于给别人完成存款任务。2017年10月27日,韩某丙的6217370081500******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给韩某乙的6230271000011******银行账号转款620万元,用于韩某甲购买韩某乙在某某甲**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股份。
根据公司的账务记载:截止2016年12月31日,韩某丙欠公司614,569.8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韩某丙欠公司23,084,369.8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韩某丙欠公司12,052,733.8元。
挪用神木县**镇**村炭窑渠煤矿资金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侦查查明:神木县**镇**村炭窑煤矿于1989年注册成立,企业性质系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韩某乙。2005年,神木县**镇**村炭窑煤矿被韩某乙、韩某甲、二人承包。2011年7月6日,神木县**镇**村炭窑煤矿与周边10个小煤矿整合注册成立了神木县**矿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1日,神木县**镇**村炭窑渠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2018年1月29日,某某甲**矿业有限公司被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榆林**矿业有限公司收购70%的股权,其中**村炭窑渠煤矿占11.49%股权,收购价为4.86亿元,税后价为4.619亿元。某某甲**矿业有限公司指定将部分收购款转入韩某某的6230271000900******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村炭窑渠煤矿被收购后,需交清之前所欠的资源价款34,850,063.54元,韩某甲和其他股东商议通过其的**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给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资源价款。经其他股东同意后,2019年1月4日,韩某戊的6230271000900******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将34,850,063.54元转入**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610501695204******对公账户。钱到账后,韩某甲并未去缴纳资源价款,而是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将34,850,063.54元全部挪用,由韩某甲个人支配使用。2019年8月2日,韩某甲的家属通过**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将韩某甲挪用的34,850,063.54元资源价款缴纳至神木市税务局。
(1)2019年1月7日,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610501695204******对公账户给陕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2610095109200******对公账号转款4笔,每笔500万元,共计2000万元,随后购买债券1964.12万元,还款35万。
(2)2019年1月8日,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610501695204******对公账户给郭某某的6214483001010******长安银行账号转款500万元,用于还款。
(3)2019年1月8日,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610501695204******对公账户给民爆物品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号26100621090******转款50万元,用于缴纳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火工品款。
(4)2019年1月10日,神木市**生态恢复**有限公司的610501695204******对公账户给白某某银行账号62250610110******转款700万元,用于韩某甲的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其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54648966.54元挪用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神木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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