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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88号

被告人韩某甲,别名韩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因韩某丙在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高韩村六组自己家对面的宅基地垫庄基,和其妻王某某阻挡,双方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韩某甲手持木棍将韩某丙左肩部、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韩某丙左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额部裂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于其居住地。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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