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1时许,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KTV内,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韩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殴打对方,造成王某某左眼眶受伤,后经内蒙古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左眼眶损伤为轻伤。(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尚翠
检察员:张 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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