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路**居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韩某乙系兄弟、邻居,均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庄。韩某甲家一段网线通过韩某乙家房屋,2017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因韩某乙将网线剪断,心生不满,韩某甲翻墙来到韩某乙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扭抱在一起,后被告人韩某甲用手推搡韩某乙,致韩某乙摔倒在地,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唐山市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玲
检察官助理:王金铭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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