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乡**村委会**区**号,现住原籍。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昌江县公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昌江县**乡**村委会**村一同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敬酒的问题发生争吵,当晚22时许被告人韩某甲起身离开,与此同时,同在一起喝酒的张某某跟随在韩某甲的后面一起离开。当双方走到**村委会**村口时,被告人韩某甲随即抄起地上的一根黑色塑料管朝被害人张某某的左额部击打,将被害人击倒在地后,被告人韩某甲又持塑料管继续朝被害人张某某的右侧肋部击打两下。案发后,由被害人张某某向昌江县公安局报警处理。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侧第6-12后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侧L2-4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胸腔少量积液(血性)评定为轻伤二级;右肾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二级;额部左侧缝合创口,评定为轻微伤;右侧肩背部经胸背部至右侧腰部挫伤与右上臂下背侧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认罪认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韩某甲故意伤害案持有塑料铁管无法提取的情况说明;
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身体二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 兴 科
书记员:曾 凤 鸣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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